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江苏>正文页

关于调整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013-06-09 09:06:28文章来源:

苏国税函【2009】第044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911日起,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因实行增值税转型,允许纳税人抵扣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江苏省电力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其2009年实现增值税将大幅下降,江苏省电力公司日前特行文《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税率的请示》(苏电财[2009]93号),请求按其近两年实际实现增值税和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结合企业2009年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10号)的规定,并对江苏省电力公司2008年实现增值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初步计算分析,并结合其2009年经营预期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测算,经研究决定:自200911日起,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5%,请遵照执行。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