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北京>正文页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北京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

2013-06-13 08:39:47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做好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我市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
   
(一)示范项目要求: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的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光伏发电。绿色生态城区应当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绿色建筑应达到一定比例;申请集中示范的绿色生态城区在2-3年内推广规模不低于15MW,并说明2012年可完成装机容量;应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并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示范项目应采用性能先进的光伏组件产品。
   
(二)申请要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应由所在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无管委会的可由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二、关于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
  
(一)示范项目要求:依托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机场航站楼、车站等建筑项目,应用一体化程度高的建材型、构件型光伏组件;光伏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应采用性能先进的光伏组件产品;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应于2012年底前完工。
   
(二)补助标准:对建材型等与建筑物高度紧密结合的光电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暂定为9/瓦,对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补助标准暂定为7.5/瓦。最终补贴标准将根据光伏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予以核定。
   
(三)申请要求: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由建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并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三、项目申报条件、技术要求、申报材料及程序详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
   
四、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1221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一式四份纸质申报材料,同时完成网上申报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
    
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牛寅平 59958969
                              
董志宇 59958971
             
市财政局 乔 姜 88549956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