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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06-13 09:52:11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京财监督〔2012〕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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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财监〔2012〕67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京财监督〔2012〕1096号)要求,我局自2012年6月起,组织开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按照检查要求,北京市辖区内全部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材料,北京市财政局对其中2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同时,在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中选取部分被审计的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目前,检查工作整体进展顺利。我市涉及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递交相关检查材料和审计工作档案,我局正从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及发表审计意见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已选取部分单位作为延伸检查对象。此外,有部分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时提交自查材料。
    为全面完成本次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工作下一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取“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事务所开展延伸检查
    此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选取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商苑物业管理中心、北京世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荣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安博在线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广达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作为延伸检查对象。请上述8家单位积极配合本次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会计账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补交自查材料
    请未按时提交自查材料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积极配合本次财政检查工作,于2012年9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材料送交北京市财政局。逾期未送交自查材料的,我局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联系方式及资料查阅方式
    联系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中楼504、506;
    联系电话:88549504、88549506。
    资料下载地址:
    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政务信息 -通知通告栏目http://www.bjcz.gov.cn/zwxx/tztg/t20120612_382967.htm;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动态聚焦-最新公告栏目
    http://www.bicpa.org.cn/dtzj/zxgg/B1339384270056712.html
    特此通知。
 
    附件:未按时提交自查材料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未按时提交自查材料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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