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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2013-06-13 12:46:46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京财企〔2013〕30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地区201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北京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二)资产评估机构201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二)。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表。
(四)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同时抄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部。
二、对未按通知时间和要求上报备案材料的评估机构,我局将作为诚信问题记入该机构的诚信档案。
报备资料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1018室李长贵收),邮政编码:100048。特别是还应将附件一和附件二两张表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tangke_bzx@sina.com。联系人:李长贵;联系电话:88549068。
特此通知。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5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地区201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北京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二)资产评估机构201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二)。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表。
(四)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同时抄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部。
二、对未按通知时间和要求上报备案材料的评估机构,我局将作为诚信问题记入该机构的诚信档案。
报备资料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1018室李长贵收),邮政编码:100048。特别是还应将附件一和附件二两张表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tangke_bzx@sina.com。联系人:李长贵;联系电话:88549068。
特此通知。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