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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2013-06-13 12:51:17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京财税〔2013〕39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号〕2号)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26日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号〕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