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帐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实施办法
京财综[1998]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人行北京市分行、监察局《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帐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实施清理检查顶算外资金帐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清理检查资金帐户的范围
(一)部门和单位发生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而开立的各种银行帐户。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主管部门(即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它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其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等。
此次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帐户。
(二)各单位因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往来在银行(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存款帐户。包括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的职能部门开立的帐户。
各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检查资金帐户的时间、步骤和方法
(一)清理检查资金帐户的时间从
(二)
(三)清理检查资金帐户方法: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统一行动、分级负责的办法,逐户清理。
三、清理检查资金帐户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清理检查帐户期间,各有关单位对清理范围内的预算外资金帐户,只许发生资金进项业务,停止一切赘金支出活动。如发现支出或转移资金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帐户注销的同时,各单位财务部门凭同级财政部门确认书保留一个银行基本帐户;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户,其收入的资金定期上划同级财政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由财政拨付到确定的基本帐户中进行按算;属于政府性基金(资金)、收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确定的支出帐户中核算。
(三)为了在清户期间不影响有关单位的正常开支,同级财政部门要按一个月的资金需要量。将资金划入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帐户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
(四)这次清理按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存款余额分别划入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的统一财政专户。
各部门、单位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各种资金帐户,已开设的,在这次清户中一律撤销。
(五)帐户清理完毕后,对部门单位的帐户要进行汇总、分类、造册登记,建立部门、单位帐户档案。部门、单位如需变更帐户。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清理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基础上。对全市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的性质进行分类确认,并下发鉴定书。
四、清理检查资金帐户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检查资金帐户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北京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审物价局、人行北京市分行、市监察局负责人将建立联席会制度,并相应成立清理检查资金帐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区县、备委办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资金帐户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审计、物价、银行、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这次清理检查资金帐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部门和单位的帐户和资金。各家银行对清理检查帐户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在清理检查帐户中涉及的需要查实帐户、资金周转和新户开设等事宜,要及时办理。各级监察部门要派人直接参加清理检查帐户工作。对不按时上报帐户,转移、私存、隐瞒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将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五、清理检查资金帐户的直传发动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做好清理检查资金帐户的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大力宣传清理检查资金帐户工作对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和小团体思想,将思想认识提高到治理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上来,自觉主动地配合和参与清理检查资金帐户工作。
六、清理检查资金帐户的总结工作
清理检查资金帐户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要对本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整理,写出书面材料,于7月底之前报送清理检查资帐金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宣,由其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恃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附:1、北京市预算外资金帐户清理情况表(表1、表2)
2、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清理情况表
3、预算外资金帐户保证书
4、上级主管部门承诺函
5、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确认书
6、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确认书
7、预算外资金划转通知书
8、银行基本帐户确认书
9、预算外资金性质分类鉴定书
10、预算外资金缴拨款凭证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监察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