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京财综[1999]177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一、范围
行政单位,主要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含政党组织和部分人民团体的各级常设工作机构)事业单位,主要指为促进社会进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而收取、提取、罚没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资金,均属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罚没收入;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其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组织领导
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收支两条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备区县、各委办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这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资金情况。各级监察部门要派人直接参加这次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检查工作。对不按时上报帐户,转秽、私存、隐瞒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将由监察部门依据《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三、时间、步骤和方法
(一)此项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二)6月到10月底为审核及部门制定实施办法阶段。各级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工作,并制定各单位实施办法。审核内容:
1、部门和单位报送的报表是否齐全;
2、上报的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等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3、资金帐户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
4、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在此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制定“收支两条线”具体实施办法,其内容应包括:
1)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审批规定;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北京市财政局、北凉市物价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调整收费标准。
2)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加强票据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由财务部门到财政部门领取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收取各项收费和罚款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3)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和上缴渠道,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做到应缴尽缴。
4)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填报北京市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完善预算核定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后,与此相关的业务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综合财政零基预算,依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
6)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11月至12月底为验收阶段。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自清的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验收内容:
1、是否有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擅自扩大收费、罚没范围和提高执收执法标准问题;
2、是否有违反规定,隐瞒、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坐收坐支,未按规定缴入国库、财政专户问题;
3、是否有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问题;
4、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问题。
(四)工作方法: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统一行动、分级负责的办法,逐户进行。
四、宣传发动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做好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菅理工作对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和小团体思想,将思想认识提高到治理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上来,自觉主动地配合和参与此项工作。
五、总结工作
此项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整理写出书面材料,于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附: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情况表
2、资金保证函
3、上级主管部门承诺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