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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06-13 16:38:14文章来源:
2011年1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授权省级财税部门,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力度,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我市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