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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3-06-14 08:16:09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我市在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