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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部分优抚标准

2013-06-14 10:10:54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一是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在去年标准基础之上提高11.4%,新标准从101日开始执行。

二是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万元,新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

三是自今年8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10元老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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