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政策问题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纠正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大面积采取核定征收的做法,严格依法治税原则,北京市地税局结合我市情况做了补充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要求的新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要求的新规定
(一)、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企〔2005〕290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要求的新规定
1、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的范围,严格掌握实行核定征收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帐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2、根据《通知》和《办法》规定,地税部门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积极引导其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一旦其具备查帐征收条件,要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改为查帐征收。
3、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办法》规定,对本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二)、国税发〔2005〕64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要求的新规定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帐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2、对符合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帐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帐征收。
3、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坚决实行查帐征收;对确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要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4、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对本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突破核定征收标准和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要求的演变
(一)为配合汽车驾驶学校发展迅速,已形成一定规模,且会计制度尚不规范的状况,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1995)308号下发了《关于对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培训驾驶员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决定对驾校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二)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1995]544号下发了《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列举的行业均含股份合作制和民办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帐簿的设置及记载、应税收入的核算、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纳税申报五个方面达不到基本要求的,为乙类企业,均实行按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五项均达到基本要求的为甲类企业,即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针对京地税企[1995]544号文件下发后出现的问题,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1996]218号做了补充规定,要求各区县局进一步做好对乙类企业的鉴定工作,切实加强对实行定率征收企业的管理,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建帐建制,加强财务核算,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方式的要求,为此要求各区县局在每年核定乙类企业的基础上逐步减少20%的比例(不含每年新审定的乙类企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本市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管理,达到京地税企(1996)218号文件中规定的每年对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企业逐年递减的要求,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1996]551号下发了《关于对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加强管理和培训工作》的文件,提出了对实行定率征收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进行调查、分类排队,分层次进行培训辅导的要求。
(五)为配合北京市实施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办法,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1997]234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驾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做了调整。
(六)为了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核定征收办法,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1998]143号下发了《关于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定率定额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对定率征收适用范围做了修订,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出资设立及法人与自然人出资设立)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含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企业;对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私营企业中凡不具备自核自缴的砖窑、灰窑、煤窑。
(七)根据几年来核定征收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1999]398号下发了《关于修改和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的通知》对原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扩大定率征收范围,提高定率征收销售(营业)收入的额度限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出资设立)中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原为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
2、制定了北京市部分城乡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标准表。
(八)为适应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行业改制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京地税企[1999]59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九)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发[2000]28号文件下发了《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提出了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6]200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提出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章建制、代理记帐。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2000]401号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和定额征收办法的通知》,对地税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企业,凡因帐目混乱或不健全、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部门鉴定,均可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同时文件对个别行业纯益率做了修订。
(十一)2003年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2003]680号下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征收范围的通知》,文件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从事税务、房地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均适用按企业纯益率征收的办法。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2004年北京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合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除原地税企(1997)234号及京地税企(1998)143号中保留定额征收办法外,其他有关核定征收文件一律废止。对本办法执行前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1996年对核算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已经9年,该办法为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款流失,节约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等方面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改革的深化以及治税环境的改变,原有的办法在诸多方面与变化了的客观经济形势和税收管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在适用范围、鉴定方法、纯益率划分标准、收入总额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在2004年度,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并请有关专家论证,于2004年12月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1、《新办法》的特点和有关内容
(1)《新办法》的特点
《新办法》有许多新的特点:1是强化了税收执法。取消了纯益率幅度,明确了区县局、分局不能自行调整纯益率,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同时修改了原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2是按照客观实际情况,确定纯益率,对纯益率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3是重视办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制定了规范性文本。为了便于区县局操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给予区县局、分局确定核定审批权限的自主权;4是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新办法增加了核定发生争议,纳税人可举证维权的规定。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规定了非常详细的举证表和举证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弥补;5是实施了动态管理,一方面纯益率标准随着行业利
润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是对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每两年全面核定一次;6是增加了档案管理,有利于纳税资料的保存;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作。
(2)《新办法》的有关内容
①核定征收范围
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年度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含福利企业)纳税人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②核定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税务机关核定和纳税人举证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是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核定的内容和标准
[1]帐簿的设置及记载标准
[2]收入总额标准
[3]允许扣除项目标准
[4]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标准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标准
④纳税人收入总额的确认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取得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或投资收益,应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将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或投资收益减除,其中取得的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的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乘以适用的行业纯益率,加上需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行业纯益率+需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的已纳税额
[2]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⑥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对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⑦亏损弥补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弥补。
《新办法》对核定、税务检查的处理、纳税人举证、纯益率调整、征收方式变更也都制定了较为规范、详细的操作程序,并设计了相关的文书,同时对各区县局、分局的工作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
(三)新旧规定比较的说明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要求的新旧规定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进一步强调要严格管理,北京市地税局及时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局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并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积极引导其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按《新办法》规定的程序,改为查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