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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与比较

2013-06-17 07:34:40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一、个人取得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的新规定:
   
为了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各部门对此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
   
20057月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新规定如下: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高级人才取得的专项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取得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促进我市软件企业快速发展、(2002)京财税448号文件针对市政府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了进一步改善北京市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2003)京财税617号文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对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的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2003)京财税1233号文针对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对于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新规定与老规定的比较
   
(一)关于对个人取得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新旧几个文件政策是一致的,没有变化。只是随着市政府对吸引高级人才奖励人员政策的不断完善,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人员范围不断增加),有针对性地陆续下文明确。政策的精神即:个人取得的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执行政策中须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按新文件的规定办理,旧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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