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文件
塔地财会〔2014〕15号
各县(市)财政局,地直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塔单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
为规范我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我地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现将《塔城地区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塔城地区财政局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本局会培中心。
塔城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塔城地区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14]30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2014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每年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二、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
继续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原则,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确保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2014年重点学习内容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主要学习以下内容
(1)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人员重点学习内容);
(2)《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5)《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重点学习内容);
(6)《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7)新《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8)《部门决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
2、企业、金融类单位会计人员主要学习以下内容
(1)《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讲解及案例分析;
(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4)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内容讲解;
(5)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地区财政局负责全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地直本级及中央、自治区驻塔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县(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县(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地区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文件要求,2014年地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远程学习培训。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在所属财政部门报名参加学习培训。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完成2014年度继续教育: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自治区组织的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门科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
(4)其他,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14〕30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报名、培训时间
1.地直单位报名时间。从
2.地直单位远程教育培训时间。
六、培训收费
培训费100元/人,考务费20元/人(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物价局新财会字[1999]24号),其他为资料费。
七、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
各县(市)财政局要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情况。
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培训的财会人员,各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运用网络远程教育方式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学习培训途径。
八、其他
1.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14〕30号)的规定,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2.自学认定。从
塔城地区财政局咨询电话:0901-6249400、6249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