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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2014-05-29 09:19:24文章来源:

宁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 办法〉及其新旧实施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28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德市所辖范围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含东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宁德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实行无纸化考试,宁德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四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安排以福建省会计信息网通知为准。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

考试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上公布考试结果,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证取得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工作单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单位地址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或身份证、暂住证)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同底一寸彩色照片二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等。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通过会计从业证书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颁发。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5日内将上年度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上报宁德市财政局备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档案的办结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教育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 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 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在本省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 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 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 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 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取得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原在宁德市财政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在换证的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后,再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地址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和换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 由申请人从指定网站(宁德财政网会计频道-下载专区)下载。

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施行之日前有关衔接规定,按《新旧〈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衔接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4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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