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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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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