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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财政局廉政档案制度

2012-05-31 10:48:53文章来源:

    第一条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洁从政,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市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局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具有资金分配建议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参照上述建档对象建立廉政档案。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全面、及时、安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主要记录建档对象廉洁从政方面的信息内容,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局党组规定的工作程序、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二)廉洁自律承诺书;

  (三)执行廉洁自律要求和各项廉政制度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暨民主评议、测评等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六)接受廉政教育培训情况;

(七)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等情况

(八)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

(九)诫勉谈话情况

(十)廉政谈话情况;

(十一)违纪违规处理情况;

(十二)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十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受到上级或本局表彰、奖励的情况;

(十五)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十六)其他应归入廉政档案的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及撤销

  (一)廉政档案的收集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和其他相关处室、单位有提供建档对象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

(二)建档对象本人提供的信息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由各职能处室提供的材料,要说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印章。档案材料经驻局纪检组领导审核同意后,归入廉政档案并录入信息库;

(三)建档对象晋级、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使用

(一)为干部的考察、推荐、任用等提供廉政情况的有关鉴定意见;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提供廉政情况的有关意见;

(四)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提供情况;

(五)为参加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等提供相关情况;

(六)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强化监督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七)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集中存放,专人保管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廉政档案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及时充实档案内容,实行动态管理。

  (四)廉政档案的调阅必须经驻局纪检组领导批准。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隐瞒情况、应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处室、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经办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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