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2]384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国资预算)管理,研究改进国资预算制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试行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内容
国资预算绩效评价自2012年起试行,评价范围和内容包括:2008-2011年安排的“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支出项目。
(一)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评价每类资金支出的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主要评价国资预算资金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重大专项的使用效益。
评价内容细化为指标体系,每类支出分别评价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具体评价指标表见附件。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
(一)企业自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评价范围和内容,尽快启动评价工作;采用有效方式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布置和指导所属项目单位比照所附评价指标表开展自评;审核汇总所属项目单位的评价结果,分析国资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及存在问题,提出支出方向和重点、完善绩效评价等改进国资预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书面材料,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
(二)中介机构评价。我部将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部分企业集团国资预算支出项目开展第三方评价。评价方法包括现场调查、座谈、单独访谈、问卷调查、调阅资料等。被评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三、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将作为研究改进国资预算制度、进一步明确支出方向和重点、加强国资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安排国资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
四、有关要求
中央企业集团总会计师等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此项工作,在做好组织实施的基础上,依据评价结果,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国有企业改革等宏观层面,结合公司发展战略,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评价过程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企业司 010-68552415,68552416(兼传真))
附件: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财政部
2012年11月9日
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节能减排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价等级 | 分值 | 操作指引 |
社会 效益(50+5) |
特性技术效益 | 项目运行后,关键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申报材料计划目标 | A | 30 | 1、将评价截止日关键技术指标与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书或工程经济技术分析报告)中的关键技术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或将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验收交接书)中试运行期间的关键技术指标与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书或工程经济分析报告)中的关键技术指标进行对比 2、当涉及多项主要技术指标时,由项目单位选择一项或两项关键技术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
项目运行后,关键技术指标基本达到申报材料计划目标(偏差≤10%) | B | 20 | |||
项目运行后,关键技术指标接近申报材料计划目标(10%<偏差≤30%) | C | 10 | |||
项目运行后,关键技术指标未实现申报材料计划目标(偏差>30%)或申报材料没有特性技术目标 | D | 0 | |||
环境改善或 能源节约 |
项目运行对改善环境或节约能源作用明显 | A | 20 | 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分析项目运行前后对周围环境改善的程度或者能源节约状况 | |
项目运行对改善环境或节约能源作用较好 | B | 15 | |||
项目运行对改善环境或节约能源有一定作用 | C | 8 | |||
项目运行对改善环境或节约能源没有作用 | D | 0 | |||
节能减排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 | A | 5 | 有相关国家级、省或部或集团级对企业节能减排做出突出成绩的证书或者表彰,如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称号,或获得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考核先进单位的通报 | ||
节能减排项目获得省、部、集团级奖项 | B | 3 | |||
经济 效益(20) |
项目回报率 | 节能减排循环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年净收益额占投资项目总额的比例>5% | A | 20 | 根据项目节约的成本或者创造的效益(利润)计算节能减排循环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年净收益额 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例,财政资金用于启动供热机组项目年净收益额=(供暖期月均煤耗-非供暖期月均煤耗)*供暖期月均供电量*煤均单价*供热期 如果该指标不适用于本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指标,但须加以说明 |
2%<节能减排循环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年净收益额占投资项目总额的比例≤5% | B | 15 | |||
0%<节能减排循环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年净收益额占投资项目总额的比例≤2% | C | 8 | |||
节能减排循环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年净收益额占投资项目总额的比例=0% | D | 0 | |||
标准分 | 70 | —— | |||
加分 | 5 | —— | |||
合计 | 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