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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13-05-10 09:07:42文章来源:

    近年来,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保险赔款逐年增长。仅2000-2004五年间,我国就发生火灾事故117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亿元。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时有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风险管理工作。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 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使之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的要求。2002年,全国人 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全社会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 管理水平,20063月,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俄罗斯、韩国和台湾地区均有针对公共场所必须投保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立法。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也陆续开展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也尝试着通过地方立法,在公众聚集场所强制或鼓励推 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山东省人民政府就火灾责任保险下发了指导意见。

    《通知》强调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要意义。《通知》对保险监管机关、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保险监管部 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二是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严把火灾预 防源头关,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经济杠杆的作用,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风险实行浮动费率,体现奖优罚劣的目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 公司应快速做好勘察、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群众及各社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意见及建议,消除火灾隐患,做好防灾防损和安全管理 工作。鼓励各单位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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