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金融法规 > 保险法规>正文页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整顿规范意外险市场答记者问

2013-05-10 13:43:34文章来源:

121,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整顿规范意外险市场接受了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记者的采访。

问:据了解,保监会日前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请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规定?

答: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固定,且印制在撕票式保险凭证 上,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保险业务。例如随汽车票、火车票、公园门 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这类产品具有鲜明的特点,发挥着较强的经济补偿功能。一是产品简 单、责任清楚、明了易懂,且投保简便;二是保费低廉,每份保险保费一般是1-5元,适合人群广泛;三是保障功能强,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可以得到意外伤害、 死亡、意外医疗的经济补偿,金额相对较高,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是这种销售模式也带来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保单上没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信息,未能及时进入公司业务系统,如果发生保单毁损或遗失,可能会出 现保险公司难以确定出险乘客是否购买了保险,导致保险公司错赔、漏赔甚至拒赔,造成乘客或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我 们决定从31日起停止以撕票方式销售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问:前几年,社会上对航空意外保险比较关注,保监会已于2007年废止了指导性条款。请介绍一下近年来航空意外保险的有关情况。

答:的确如你所说,前几年部分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航空意外保险的经营管理情况十分关注。航空意外保险涉及广大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理应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这也为我们改进监管工作、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了强大动力。保监会始终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 众的关切,有信心、有决心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

航空意外保险是1989年根据国务院第28号总理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坏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办的,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 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57911元分别保12345万元。1993年调整为5 10元分别保36万元;1996年调整为1020元分别保1020万元;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保费20元、保额20万元的统颁条款,同时废 止各保险公司原有航空意外保险条款。2003年初保监会废止统颁条款,公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是20元,保额40万元。20079月,保监会正式废 止了行业指导性条款,实施费率市场化。

回顾保监会成立以来对航空意外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19982002年为第一阶段。针对部分保险公司将航空意外保险随同机身责任险、机票强行搭售,以及假保单、撕单埋单等问题,保监会重点组织现场检查,强化违法违规问题处理,以规范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秩序。

2003—2006年为第二阶段。保监会先后多次就航空意外保险改革方面的问题发出专门通知,明确提出电脑出单、系统联网和单独核算等要求。同时,我们及时发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空意外保险每份保单20万元的保额提高至40万元。

2007年至今为第三阶段。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统颁条款、行业指导性条款在不同阶段 发挥了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但规范手续费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效果并不理想,还抑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和改善管理服务的积极性,加上航空意外保险事故的小 概率特点助长了保险公司的侥幸心理,对防范巨灾风险方面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甚至可能侵害被保险人利益。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航空意外保险保费 累计6.6亿元,赔付累计1140多万元。尽管从国际惯例来看,民航界的风险统计周期一般为10年,3年的数据并不能准确说明航空意外保险的经营情况、未 来的赔付分布状况和可能的巨灾风险,但我们仍感到指导性条款的费率偏高,有必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改革。

根据《通知》要求,航空意外保险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航空意外保险的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市场主体,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由 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办理航空意外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手续。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客户信息 资料完整及时地记录在业务管理系统。三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做好航空意外保险的再保险安排。四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期限的乘坐飞机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的意 外保险替代产品,丰富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公众多种需求。

《通知》下发一年多来,各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产品,保障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飞机还包括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保 费更加低廉,保障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不同群体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宽泛的选择范围,尤其是对传统意义上的航空意外保险发挥了替代作用,有效克服了航空意外 保险保障范围窄、期限短等先天缺陷。

问: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意外险市场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请您介绍相关情况。

答:作为一项传统保险业务,意外险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功能,其主要特点有:一是意外险保费相对较低,保险金额高,保障功能强;二是保险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短则几天,甚至几个小时;三是条款简单,投保简便,适合人群广泛。

应该说,我国意外险市场近年来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态势。2007年,意外险保费收入190亿元,2008年,意外险保费收入203亿元。保险 业通过航空意外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等意外险业务在重大事故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得到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比如,保险公司在2002“5·7”空难和2004年包头空难中分别支付赔款1000多万元;2003年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 共向20名殉职消防官兵支付600万元赔款;在2005年黑龙江宁安洪灾事故中,保险公司共向93名遇难学生支付100多万元赔款。

我们也注意到,意外险业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意外险价格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由于基础薄弱,缺乏经验数据的积累,目前行业尚未编制意外伤害纯风 险损失率表;市场竞争不规范,中介手续费偏高,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到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业务管理存在漏洞,信息化管理相对落后,部分短意险业 务未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部分极短期意外险业务不能向客户提供即时的查询服务等。

一直以来,保监会着眼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始终高度重视意外险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一是加强产品管理、精算管理、内控评估、偿付能力监管等制 度建设,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二是加强现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针对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突出的航意险、学平险等业务出台多个规范性文 件,如要求航意险业务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严禁利用不当手段强制投保等。保监会成立以来下发了20多个文件专门规范短意险业务。近几年各地保监局均将 短意险业务作为规范重点。三是逐步放开短意险费率,简化产品备案手续,将产品开发权、定价权交给市场主体,鼓励保险公司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问:在整顿规范意外险市场方面,保监会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保监会始终关注意外险市场的经营情况,成立了专题小组研究意外险的规范问题,确定了整顿规范意外险市场 秩序的总体思路。总体上我们要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制度建设,加强意外险经营各环节管理,加大监管力 度,推动意外险市场健康发展。具体讲,2009年将在规范意外险市场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的基本标准,要求意外险业务实现电脑出单、电脑联网、实时管理,保单原始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短期意外保险全面信息化管理的保险公司,限制直至禁止其经营意外险业务。

二是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以各公司是否按照短期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开展业务为检查重点,查处鸳鸯单、撕单埋单、私设小金库、借助行政权力进行不正当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机构违规经营短意险业务,我们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三是加强意外险基础工作研究。开展保险行业意外险损失率表的数据积累和研究工作,依据不同险种、不同地区和不同职业编制损失率表,为意外险的科学经营建立可靠的数理基础。

问:您对消费者购买意外险产品有哪些建议?

答: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提高自己的风险保障水平。

从保险产品来看,建议在校学生可以选择学生平安保险,出门旅游可以根据旅游时间的长短选择不同保险期限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经常出差的公务人员可以购买一年期意外保险产品或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从购买方式来看,既可以选择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购买,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营销员或者工作人员购买。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开发了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的短期意外险产品,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在网上完成投保和保险费支付流程。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监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保监会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利益保护工作。近年来,针对投连险销售领域存在的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并采取了严格的检 查措施。最近,我会在监管中发现投连险销售中出现新的情况,并对容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原因进行了认真总结。一是投连险设计原理比较复杂,是一种偏重投资理 财的保险产品,一方面对销售人员的技能有较高要求,另一方面对购买客户的持续交费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也有相应要求;二是银行普通储蓄柜台的柜员与客户交流 时间短,容易产生误导;三是投连险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在销售过程中如果不区分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容易导致纠纷和投诉。针对这些新情况和容易产 生误导的原因,我会发出了《通知》。

问:《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的目的是加强投连险的销售管理,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连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消除误导可能产生的根源,减少纠纷投诉,保护消费者利益。

问:《通知》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了哪些新举措?

答: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通知》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规范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资格。《通知》将银行渠道的投连险销售限制在理财中心和理财柜, 储蓄柜台将不得销售投连险;在人员资格方面,《通知》要求投连险销售人员至少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获得销售资格证书;销售前接受至少40小时的专项培 训,并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确保培训的质量。二是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机制,包括将银行渠道的投连险新单趸交保费限制在3万元以上,以及 建立风险测评制度。三是强化保险公司责任。《通知》要求公司对代理机构销售投连险的合规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强化保险公司合规责任,并对农村地区 (即县及县以下地区)消费者给予更多关注,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在这些地区的销售管理。四是强化保监局的监管,包括对投连险销售人员培训质量的把关、对农村地 区销售行为的监控,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及时查处等。

问:对在投连险领域加强消费者保护的下一步打算是什么?

答:《通知》是在现有《投资连结保险管理办法》和《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基础之上,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作出了一些具体补充规定,包括推出投连 险风险测评等。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推进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考试,进一步完善寿险产品销售资格考试制度,总结完善风险测评制度,研究完善销售行为管理, 为下一步修订《投资连结保险管理办法》打好基础,以形成统一完整的投连险销售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