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金融法规 > 保险法规>正文页

关于部分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索赔时效问题的批复

2013-05-13 10:36:05文章来源:
保监办复〔2003〕8号
南昌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部分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索赔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赣字[2002]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海上保险合同,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二、关于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三、关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和重新备案,应按照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此复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