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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2013-05-14 08:39:46文章来源:
保监厅函〔2009〕318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应依此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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