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江苏>正文页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及公告费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2013-05-14 09:57:18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苏财综[2003]84)

苏财综[2003]84
  苏价费函[2003]91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再次提请核定我厅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苏教财[2002]134)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以下收费项目
  1.
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及公告费
  省、市、县教育部门在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进行年检时,可收取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及公告费,收费标准分别为省级400元、市级300元、县级200元。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继续按苏财综[2002]59号、苏价费函[2002]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10元/本。
  2.
新教师录用招考考试费
  市、县教育部门在招考新教师时,可收取新教师录用招考考试费,收费标准为90元/人。
  3.
特级教师评审费
  省教育厅对特级教师的推荐单位可收取特级教师评审费,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市、县在初审阶段不得收费。
  4.
名师、名校长评审费
  省教育厅对名师、名校长的推荐单位可收取名师、名校长评审费,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市、县在初审阶段不得收费。
  5.
证书工本费
  省教育厅可向发证学校收取以下证书工本费:
  中专(中师)毕业证书工本费:5元/本;成人高教专业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成人高教毕业证书工本费:10元/本;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工本费;12元/本;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及学科综合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文自二○○三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