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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
2013-05-20 10:50:46文章来源:
保监办函〔2003〕136号
上海保监办:你办《关于如何认定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的请示》(保监沪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营业场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能在营业场所外设立营业网点。所有机构必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