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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3-05-21 07:19:03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2002年第2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11,对21个税号的科研用胶卷(详见附件)的关税税率按5%计征,增值税率照章征收。

享受上述关税税率的科研用胶卷的认定手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目税率表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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