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金融法规 > 保险法规>正文页

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3-05-21 14:08:36文章来源:
保监统信〔2006〕1457号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全面掌握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状况,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统计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养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养老保险公司的团体及个人养老保险、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保险业务及公司财务、机构人员、自有资金运用等信息的统计仍按现行的保险公司统计制度执行,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正常报送。
  二、报送方式
  本制度试行期间采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相结合的报送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再采取“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科目化数据。纸质报表应使用A4型纸并装订成册。报表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时段、报送日期、联系电话等,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电子报表应以EXCEL格式制作,并使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报送频度
  本制度的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各公司应于下一季度前12日内报送报表,遇“十一”长假,可以顺延3日。
  四、报送时间
  各公司应从2007年第1季度开始报送报表。
  五、报送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三)各公司所报的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各公司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电话:010-66286097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保险统计制度
  一、保险统计制度修订的具体说明
  (一)各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应按本说明要求和有关规定,向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二)修订后保险统计制度自各公司会计准则转换后执行。
  (三)各公司会计准则转换前应按《保险统计指标》标明的报表科目,向我会报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保险统计信息。
  (四)对投连产品进行分拆核算的保险公司,应按不分拆的口径报送有关保险统计信息,此外还应报送分拆后独立帐户资产、负债相关的保险统计信息。
  (五)对“承运人责任险”等在本次制度修订中增加的单险种统计指标信息,各公司应自2007年3月起进行统计,4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信息。
  (六)现金流量类统计信息改为季报信息,各公司应报送至省级分公司。
  (七)各公司在报送的统计分析中,应增加因新会计准则实施带来的对本公司财务结果的影响等内容。
  (八)自2007年1月1日起,各集团(控股)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向我会报送其所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统计信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其保险统计信息质量负责。
  (九)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统计信息,应单独报送和管理。
  (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公司,有关2007年1月的月报统计信息,可推迟至2007年2月26日前报送;有关2007年1月的快报统计信息,仍按原规定时间报送,但可不报“资产合计”统计信息。
  (十一)各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对统计制度转换的管理,确保统计制度转换工作的及时完成。各子公司应积极支持并服从集团(控股)公司对转换工作的管理。
  (十二)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统计制度转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做好实施新统计制度的各项工作。
  (十三)本通知未说明事项按我会现行规定办理。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