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海关法规 > 海关法规>正文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2013-05-21 15:01:53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
年第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OO三年四月四日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