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海关法规 > 海关法规>正文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2013-05-22 08:28:24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
年第18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