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金融法规 > 保险法规>正文页
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2013-05-31 14:33:22文章来源:
保监厅发〔2005〕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鉴于对设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的问题,部分公司存有疑问,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凡在省内设有一家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论该分公司设在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均可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同样适用此项规定。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