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政惠民政策汇总
(省财政厅)
一、 农业政策
(一)发放农机具补贴。2009年,省财政安排15000万元,对全省购买补助目录中农机具的农民进行农机具补贴,补贴共有6大类28个品种,不同品种按不同标准补助。
(二)发放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
粮食直补按核定补贴面积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按核定补贴面积每亩补贴69元。徐州、宿迁、连云港等旱情严重的地区,要力争3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其它市、县力争在4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
(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2009年,省财政安排2014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建设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治理工程、水环境水资源工程、病险水库加固以及省辖市城市防洪排涝骨干工程等。
2.支持农村河道疏浚和村庄河塘整治。2009年,省财政安排53000万元,计划疏浚县乡河道土方2亿立方米,整治村庄河塘土方1.5亿立方米。
3.支持农桥建设。2009年,省财政安排38000万元,计划支持建设全省范围内列入2007年-2010年项目库中的乡、村非等级公路的农用机耕桥及农民生产、生活用桥5500座。
4.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9年省财政安排77400万元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450万人。
5.建设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2009年,省财政安排11000万元,按标准对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进行补助。
6.支持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2009年,省财政安排10000万元,重点支持对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民增收困难的地区超出设计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的泵站实施更新改造。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1.支持发展高效农(渔)业。2009年,省财政安排70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直接从事规模种养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农户,对促进农(渔)业增效、带动农民增致富的农(渔)业企业适当给予扶持。
2.支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2009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当年新增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在300亩以上,流转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土地流转,省财政对流出方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2009年,省财政安排9000万元,一是支持全省“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每个合作社15万元左右的标准进行补助;二是支持成长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每个项目扶持规模为5-8万元。
4.支持推进农产品质量建设。2009年,省财政安排6000万元,对全省承担任务的单位、企业用于全程质量控制、“三品”获证补助、抽检补助等。
(五)支持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1.支持推进绿色江苏建设。2009年,省财政安排17000万元,用于全省造林、村庄绿化、森林防火、湿地保护及病虫害防治。
2.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助。2009年,省财政安排7100万元,对承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单位、企业、个人进行补助。计划补贴省级公益林417万亩,国家级84.4万亩。对省级公益林每亩补助15元,对国家级公益林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补足到省级标准。
3.支持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建设。2009年,省财政安排220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规模畜禽场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
(六)支持科教兴农与农民培训。
1.支持农业三项工程。2009年,省财政安排25000万元,用于支持推进农业品种、技术和知识更新工程。
2.支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2009年,省财政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3000万元,用于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3.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09年,省财政安排14000万元,对苏中、苏北各市、县及苏南的南京、镇江、常州三市下辖的部分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的县(市、区)进行培训补助,计划补助贫困劳动力10万人,一般劳动力30万人。
4.支持农业实用技术培训。2009年,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用以支持全省各市县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分三个档次,按全省平均15元/人的标准,全省补助200万人。
5.支持农民创业培训。2009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全省各市县自愿接受培训的创业农民,省农垦下属农场的农工进行补助。计划全省补助培训10万人。
(七)支持省级重大动物防疫和防灾减灾工作。
1.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2009年,省财政安排18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其中疫苗补贴9770万元、动物防疫注射费补贴3000万元、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耳标)1200万元、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信息、数据的采集及管理)3275万元。
2.支持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2009年,省财政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省重大病虫害、外来有害生物监测,蝗虫、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治和植保专业化防治药补贴。
3.支持农业救灾化肥。2009年,省财政安排1600万元,对可能发生的灾情,根据受灾情况发放灾区。
4.支持抗旱工作。2009年,省财政安排8400万元,用于省属翻水站和省指定翻水站发生的油、电费补助,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
5.支持防汛工作。2009年,省财政安排6074万元,主要用于流域性河湖堤防(含穿堤建筑物)、水闸、水库、泵站应急度汛和水毁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修复,以及分蓄洪区群众的安全转移、抗洪抢险等发生费用的补助。
6.支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2009年,省财政安排12426万元,用于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急需处理的流域性河湖堤防(含穿堤建筑物)、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重要区域性工程险工隐患等维修处理和小水库应急处理项目、省以上批准的防汛抢险队伍抢险设施机具维修和防汛抢险训练经费及省级水文报汛及设施修复经费等。
(八)支持扶贫工作。
1.支持脱贫攻坚工程。2009年,省财政安排10亿元,对11个重点脱贫县和14个非重点脱贫县中纳入建档立卡的260.68万人需帮扶人口进行补助。11个重点脱贫县补助标准为1100元/人;14个非重点脱贫县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
2.支持扶贫小额贷款。2009年,省财政安排7400万元,对苏北25个经济薄弱县和黄茅老区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经挂钩帮扶人员或单位推荐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进行补助,并适当支持能够带动建档立卡农户增收脱贫的各类种养加专业户和合作经济组织,但须签订带动协议。
(九)构建增收平台
1.以土地治理为重点,打造农民增收平台。
2009年国家立项土地治理项目全省财政计划投入9.4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 8.44亿元),改造中低产田163.2万亩,着力改善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经改造后的中低产田,土地产出能力和抗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高,成为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通过土地治理和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民增收提供最基本的生产条件。
2.以结构调整为抓手,实现农民创收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2009年国家立项产业化项目投入2.74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2.62亿元),着力培育区域性主导产业,加大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十)以专项开发为突破口,加快区域协调发展。
1.实施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财政计划投资2亿元,扶持我省26县丘陵山区开发,充分发挥丘陵山区的发展优势,通过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实施产业化综合开发,把丘陵山区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平台。
2.实施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安排省级财政投资1亿元,改造中低产田20万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黄河故道沿线的13个县(区)的农业基础实施及农村基本生产条件的改善。
3.支持沿海滩涂开发。省财政安排投资9600万元,推进沿海滩涂开发,计划围垦6万亩,实施垦区配套8万亩。
4.支持高沙土项目农业开发,省财政计划投资5000万元,改造中低产田12万亩。
5.支持煤矿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计划投资2000万元,改造中低产田4万亩。
(十一)粮食直补政策
根据国务院要求,2009年先按2008年资金总量安排粮食直补资金,资金已于二月初拨付到市、县,要求各地按核定补贴面积对种粮农民实施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与2008年一致,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增支综合直补每亩补贴69元,全省共安排水稻直补资金6.9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36亿元,两项合计42.9亿元,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折通”兑现到农户,目前补贴资金已基本向农民兑付完毕。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利益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直补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款用于抵扣农民上交费用。
(十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在2008年选择通州市、灌南县、宿豫区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2009年拟在全省扩大试点范围,目前试点方案尚待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
(十三)农业保险政策试点
1.对于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
2.对于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其中省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为50%。为体现对生猪养殖大县的政策倾斜,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
3.对于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40%。省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为50%。
4.对于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包括各类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即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
5.对于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级财政对苏北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40%,对苏中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0%,对苏南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20%。
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投保渔民,省财政给予25%的保费补贴。
二、科教文政策
(一)教育惠民政策:
1.继续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
2.继续向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7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继续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0%的平均补助比例和人均1000元的标准发放政府助学金;继续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继续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3%和16%的比例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继续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继续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继续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从2008年的人均600元/年提高2009年的720元/年。
(三)文化惠民政策
1.2009年,在首批174家公共文化设施2008年已经实行免费向社会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
2.继续实施向基层“送科普书籍、送戏和送电影”活动。
三、社保政策
(一)关于就业政策
1.已出台的与财政相关的促进就业政策内容
2.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我省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主要政策内容: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进一步采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3.2009年就业资金安排情况
2009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资金5.27亿元,比上年增长35%。主要项目:(1)社保补贴2.3亿元;(2)培训补贴6000万元;(3)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3500万元;(4)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3300万元;(5)援助地震灾区来苏务工人员就业补助资金3000万元;(6)创业补助资金1700万元;(7)困难地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援助1500万元;(8)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资金1500万元。
4.2009年财政部门促进就业工作内容
(1)切实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面向企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政策,适时适度调整社会保险费率,帮助企业降低融资和吸纳就业的成本。允许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缓解特定阶段的资金压力。积极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缓解当期就业压力,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
(2)及时扶持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在全省继续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以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等困难群体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持续动态为零。对一些年龄偏大、长期失业、技能偏低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更加优惠更加有力的帮扶措施,通过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优先安置这部分就业困难对象。
(3)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过降低创业门槛、减免相关税费、实行社保补贴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贴息范围,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措施,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促进创业的具体政策,重点鼓励和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创业,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4)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多重效应。加快完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城乡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在用于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其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等方面的作用,研究加大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方面的支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多重功能。
(5)推动就业促进政策向农村延伸。将农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统筹考虑,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各项政策,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农民就业提供平等的机会。认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将返乡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纳入创业扶持范围,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解决好农民工返乡创业面临的场地难、融资难、办事难、招用技术人才难等突出问题,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返乡创业环境。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我省各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2.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政策。为帮助困难地区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自2001年起,我省建立了困难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点补助机制。采取省补助与地方工作实绩直接挂钩的补助办法,即在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不减的前提下,将省补助资金由原来对困难地区养老保险的缺口补助改为对当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月人均缴费基数及清理企业欠费的工作实绩奖补。
3.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每年由各地按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1%上解省级调剂金,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根据各地基金收支情况及工作实绩按季进行下拨调剂。
4.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5.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起,争取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新农保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新农保给予考核奖补,省补资金与地方财政投入和地方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三)关于城乡低保制度
1.进一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9年已消除绝对贫困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要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未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要按序时进度加大提标力度,苏中、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要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和130元以上。
2.按季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
为及时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从2008年起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季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季末月低保标准的25%。
(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建立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政府等多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参保资金,妥善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参保资金首先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无力筹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地方财政解决。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2.农垦监狱劳教单位退休人员属地参加医保
明确农垦监狱劳教单位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医保。省财政对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缴纳的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给予定额补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自2007年起,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明确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方式、覆盖范围、筹资标准、财政补助等方面要求。 2009年,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省财政对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20元、40元、50元、60元,对困难居民的标准140元、170元。
(五)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明确我省到2005年,在全省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补助。
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80元。省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13亿元,主要用于对困难地区给予分类分档补助。
(六)关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
2006年,为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提出实施包括农民健康工程在内的农村新五件实事。省财政、卫生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财社[2006]49号、苏卫基妇[2006]7号),要求各地按农村常住人口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公共卫生服务。第一类是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免疫预防接种、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第二类是农村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和精神病防治及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等;第三类是农村居民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包括对农村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
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困难地区分档给予补助。2009年全省人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将提高到12元以上,省财政预算已安排补助资金2.27亿元。
(七)关于乡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乡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是农民健康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条件,提高其履行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内容是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旧危房进行改造、并添置必要的基本设备。同时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通过学历教育、人才培训和招募,为农村培养和引进一批留得住、用得上、掌握适宜技术的卫生人员。
2009年省财政预算安排1.95亿元,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完成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和3000个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安排培训经费1000万元和中专学历教育经费2200万元,为经济薄弱地区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安排人才招募经费2033万元,通过给予补贴的方式为农村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类大学生。
(八)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2006年,省政府制定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建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省级财政设立城市社区卫生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装备、人员培训等给予补助。
2009年省财政预算安排8000万元,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另对部分先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以奖代补。
(九)关于农村改厕
农村改厕是农村新五件实事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重要内容。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必须安排改厕补助资金,省财政对农村改厕试点工作给予扶持,对经济困难地区实行分档分标准补助。
2009年省财政对苏北地区和苏中经济薄弱地区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对苏中其他地区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00元。省财政预算安排3.18亿元,支持全省完成卫生改厕任务83万座。
(十)实施“关爱工程”,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1.政策情况。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确保五保户的生活随着全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得到改善,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每年制订《农村五保户“关爱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省补地区新增农村敬老院供养床位目标任务,并提出改造后的敬老院应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建设要求。省级财政对省划定的经济薄弱地区,实行分档补助。省补地区按每张床位9000元的建设标准进行测算,省级财政对省补地区分别按标准的70%、60%、50%、45%进行补助。
2.落实情况。2005-2008年省财政共安排农村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5.38亿元,新增床位10.49万余张,全省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65%。2009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亿元资金对省补地区敬老院新增床位1.1万张给予补助,使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另对敬老院配套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2008年我省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800元,各地将五保户供养经费实施单列,对分散供养的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省财政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2.2亿元,提高包括五保户供养专项经费在内的农村三项资金的省补助标准,确保各地将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提高到省定水平以上。
(十一)推进残疾人工作
1.政策情况。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重点助残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2.实施情况。2007、200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近1亿元项目资金,支持完成全省5000名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扶持建成50家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总建筑面积达9万多平方米;支持创建“白内障无障碍省”活动,为一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完成免费复明手术;使他们重见光明;支持并完成“三个一万”工程,使一万名残疾人就业、一万名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一万名残疾人脱贫致富;对残运会、残奥会获奖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奖励等。
2009年省财政继续实施“三个一万工程”,即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残疾人职业培训1万人、扶持1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对1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对低保对象以外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状况。
(十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1.政策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展2007]105号)明确要求2007年底之前,在全省全面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实现基本医疗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居民,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经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险补偿后,需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大额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等。
2.实施情况。为支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投入,2005年至2008年,各级财政已累计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近10亿元,平均年递增38%,其中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从2005年的500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1亿元,增长20倍;全省救助人数从2005年74.2万人次增加到2008年(1-9月份)186.8万人次。2009年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1.2亿元,对经济薄弱地区大重病患者给予重点救助,并对各地医疗救助绩效考核以奖代补。政府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对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经建政策
(一)家电下乡及汽车摩托车下乡
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是指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按销售价格给予一定的财政直接补贴,其中,家电下乡产品补贴13%,汽车下乡产品补贴10%(不超过5000元),摩托车下乡产品补贴13%(不超过650元)。
1.家电下乡:补贴时间为
2.汽车下乡:补贴时间为
3.摩托车下乡:补贴时间为
(二)小麦和稻谷主产区最低收购价
2009年生产的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分别为每50公斤87元、83元、83元;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90元、92元、95元。
(三)2009年上半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
1.林业补贴政策。对国有林场和管护面积750亩以上的国有苗圃进行补贴,国有林场按每百亩林地面积433.3元计补,国有苗圃按每百亩苗圃面积866.6元计补。
2.渔业补贴政策。对
3.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政策。对2009年上半年内实际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不包括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班线)经营者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核定载客座位156.43元。
4.岛际和水路客运补贴政策。对2009年上半年内实际运营的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者补贴。补助标准为核定主机功率每千瓦119.87元。
5.城市公交补贴政策。对2009年上半年在城市建成区内经营城市公交班线(设2个或2个以上供乘客上下客停靠站点)的公交企业补贴。对于实行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城市,不得同时申报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万升耗油4821.19元。
6.出租车补贴政策。对2009年上半年各地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在册并报省建设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辆1176.57元。
五、企业政策
(一)江苏省重点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
本项资金是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2009年省预算安排3.5亿元,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是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围绕产业高端化、规模化、品牌化和绿色化发展战略,根据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纲要中明确的支持重点,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全面提升我省工业的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关键技术与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信息化、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南北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投入。
申报管理办法见苏经贸投资[2009]270号、苏财企[2009] 28号。
(二)江苏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专项引导资金由省中小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2009年省预算安排2.2亿元,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1.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的配套。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按照国家规定用足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2.2009年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2 亿元。为有效拉动内需,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省财政主要从两个方面,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和增强抗风险能力的扶持。一是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助;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资本金增资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管理办法见苏财企[2008]184号、苏中小综[2008]72号。
(三)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本项资金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2009年省预算安排2亿元,主要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项目;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管理办法见苏财企[2008]179号、苏经贸环资[2008]861号。
(四)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项目资金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的省创新资金,2009年省预算安排1.2亿元,旨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主要分三个部分:
(1)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及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
(2)专项支持苏北五市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为推动苏北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重点支持苏北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3)对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
管理办法分别见苏科技[2007]79号、财企[2007]132号。
2.新产品开发补助
专项用于中小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的补助,支持企业加速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进一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产业竞争力,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2009年省预算安排5000万元。
支持重点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自主知名品牌的新产品;对环境保护具有明显贡献、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方面开辟新渠道、属于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新产品。
管理办法见苏财企[2005]55号。
(五)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的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2009年省预算安排5亿元。专项用于扶持全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主要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的企业,一是按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部分;二是对国际服务外包收入排名前20位的成长型企业;三是对全省重点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四是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设立或并购重组后,每年上缴地方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进行的奖励。
管理办法见苏财办[2008]43号。
(六)省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的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2009年省预算安排7亿元。专项用于整合和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巩固“走出去”成果,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主要针对进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出口公平贸易、国际电子商务、出口品牌、科技兴贸、出口基地建设等专项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
管理办法见苏财办[2008]182号。
(七)2008年扩大内需,促进发展专项资金
直接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2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拉动内需,增加外贸出口,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1.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08年江苏省自主创新的产业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苏经贸投资[2008]975号)文件,支持企业扩大内需的5亿资金,主要围绕支持的产业重点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新型环保四大新兴产业,冶金、轻纺、建材三大传统优势产业。省对各县(市)安排500万元左右的贴息补助资金,各市、县根据支持的重点和项目要求选择上报项目,原则上各县(市)上报项目实施企业不超过5家。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核。
2.促进外贸出口。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新增促进外贸发展资金的意见》(苏财企[2008]211号),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5亿资金,主要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今年1-9月份出口退税的企业名单实行普惠制,主要用于补贴出口企业退税差额、进口设备贴息、出口企业保费补贴、支持科技兴贸、鼓励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补助。
3.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是启动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由省财政出资6亿元,省国信集团出资4亿元,成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江苏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面向全省开展再担保业务;二是建立政策性风险补偿和增资补贴机制。根据省政府部署增加泰州医药城产业基金1亿元资本金;增加苏州龙腾光电项目1亿元资本金;其余2亿元继续对各市县(区)运作规范、担保业务开展较好的担保机构,在今年年底之前补充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补贴,以鼓励市县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进而扩大担保规模和能力。有效缓解全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八)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
本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重大科技支撑计划。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2.6亿元,用于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重大共性、关键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省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10亿元。从全省产业技术发展的布局和需求出发,以培育新兴产业、发展优势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健全产业链为目标,遴选创新意义重大、发展前景好、企业成长性高并有望较快形成战略产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集成各方资源,组织实施若干重大产业专项。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财政预算安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配套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由我省直接组织申报、获准立项且承诺配套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配套。
4.产学研紧密合作项目。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专项引导资金2亿元。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以及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
5.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3-5个重大研发机构、120个科技公共服务平台、10个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80个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
6.苏北实施科技富民项目。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由科技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的项目;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科技园区基地等创新载体围绕特色产业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项目以及围绕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试点组织实施的配套项目。
六、政府采购政策
送政策进企业
为积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江苏要在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上继续领跑全国,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树立更加强烈的机遇意识,争分夺秒,只争朝夕,抓好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争取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继在全国率先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之后,进一步健全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2009年要继续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一方面力争推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另一方面,突出重点,推进实施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示范项目,要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和行动来推动这项工作。
2009年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已经开始申报,分两批开展,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2009年4月3日和2009年6月5日。具体参见“江苏政府采购网”上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的通知》(苏财购[2009]92号)。
七、扩大内需及惠及民生的财政政策
1.积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
省财政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文件规定,按照“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的原则,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节减政府自身开支。4月份,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厉行节约规定压减经费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省直单位经费支出压减工作作出了布置和安排。压减的重点是省直机关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一并纳入压减范围。为简单易行、加大力度,统一以各单位2009年部门预算安排数作为压减依据。根据苏办发[2009]12号规定,对省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将区别经费内容的不同要求和比例进行压减,凡是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项目和比例压减。其中,出国考察经费压减20%,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压减15%,公务接待费压减10%,包括水电、办公等其他公用经费压减5%,扣除必需支出后的单位发展支出压减5%,单位预留机动经费压减50%。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比照去年做法,仅按定额核定的公用经费和5%的比例压减。按以上办法共计压减3.8多亿元,压减力度为8.2%。所压减的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相对薄弱地区落实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政策补助等民生方面。
2.增加安排政府公共投资
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影响,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既拉动即期消费扩大内需,又为长远发展打好基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2009年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有效投入。一方面,省级预算增加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2009年年初预算中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2亿元,较上年增长39.3%,重点支持水利工程、农村路桥、农村饮水等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支持铁路、机场、深水航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务院核定分配我省的债券资金共84亿元,其中省级直接使用40亿元,转贷给各市、县使用44亿元。根据中央和我省要求,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等。
3.大力促进工业优化升级
为落实全省工业大会精神,支持实施我省12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工业经济整体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现江苏经济率先复苏,省财政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有效投入,增加扶持力度。一方面,充分发挥现有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作用。省级年初预算中已安排6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为集中力量支持产业优化升级,现要求这些资金中用于支持12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的部分不低于10%。另一方面,新增安排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引导资金20亿元。围绕12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支持产业布局调整、产业优化升级与重大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品牌建设、重大兼并重组等一批有影响的项目。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我省将对该项资金实行以企业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贴息为主要手段、以直接支付为资金拨付方式的管理模式。
4.加快构建公共融资平台
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省财政遵循市场机制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支持培育信用担保体系。拟将省级再担保公司资金规模由目前的10亿元扩大到50亿元,构建支持企业发展的强大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缓解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资金短缺矛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5.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2008年省级以上财政对各市、县的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达593.06亿元,比上年增加162.18亿元,增长37.64%,其中对苏北、苏中地区转移支付补助318.67亿元,占72.2%。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有力地落实了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区域共同发展、协调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增强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较快发展。
6.完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
一是研究制定了完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办法,确立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将原村均不低于8万元提高到不低于10万元,有力地落实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和1800元的新政策。二是完善了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办法,强化了对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的管理。三是制定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顺利地开展了试点工作。
八、税收政策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我省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积极支持公益事业发展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四)促进残疾人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关注民生,调整房地产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1.从
2.自
3.储蓄存款在
(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
1.自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生征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