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海关法规 > 海关法规>正文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1号(关于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2013-06-03 16:14:05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