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海关法规 > 海关法规>正文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2013-06-04 14:28:15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