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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3-06-05 07:58:00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11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08%(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公告和商务部2008年第84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KPX  FINE  CHEMICAL CO.,LTD.继承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123日起,对以韩国KPX  FINE  CHEMICAL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50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123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由于上述韩国企业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权利义务变更,造成的多征或少征反倾销税税款,海关应予以退还或补征。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2号公告tiff

○○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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