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税收法规 > 契税>正文页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2013-06-06 09:23:21文章来源:

财农税字[1997]37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