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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03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06-07 07:16:24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101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024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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