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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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1

最新税务政策解读


提纲 | OUTLINE

一、增值税相关政策解读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三、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解读

四、社保基金相关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改革历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次修订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各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不得扣除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特殊规定: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