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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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0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CONTENTS

一、暂行规定发布背景介绍

二、相关概念介绍

三、暂行规定具体内容解读

四、暂行规定评述与总结

第一部分 暂行规定发布背景介绍

1、2015年3月,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制定和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展业行为、纠正行业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的杠杆率偏高、违规聘请投资顾问、参与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为此,基金业协会于前期开展了《细则》修订完善工作。

2、为了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传递监管政策信号,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2016]1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发布。与原有《细则》相比,《暂行规定》在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率、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等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针对性更强,约束力更大。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落实《暂行规定》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做好新老规则的衔接工作,于2016年7月15日发出“严格遵守《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实现私募业务规范运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暂行规定》同步实施。

通知的内容

1、重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设立、运作资产管理计划,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监测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暂行规定》。

2、强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并在备案时提交相关委托协议、资质证明文件。

3、明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暂行规定》实施后的监测、报告职责。

4、同步废止《细则》(2015年3月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第二部分 相关概念介绍

一、证券经营机构

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主要经营证券承销、证券代理买卖、证券自营买卖、证券的登记和代保管、证券鉴证、证券过户、代理证券还本付息或支付股利、证券投资咨询及其他证券中介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种类

在美国,证券经营机构大多为合伙组织,西欧国家的商业银行,大多直接经营证券业务,独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多;

在中国,目前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

证券经营机构作用

1、在发行市场上充当证券筹资者与证券投资者的中介人;

2、在流通市场上充当证券买卖的中介人。

3、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

二、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介绍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有: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代办过户等。

2、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以委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外,还可设立证券部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的代销及包销、证券的代理买卖及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等。

三、期货

期货,通常指的是期货合约,是一份合约。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

四、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Futures Transaction),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以远期合同交易为雏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的交易方式。它是指为转移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而对那些大批量均质商品所采取的,通过经纪人在商品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争的形式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形式

产生背景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

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作用

期货交易是一种活动或买卖行为过程。期货交易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5%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商品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

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取赢利。现货企业也可以利用期货做套期保值,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期货交易者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另外,买卖合约后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的交易行为(对冲或平仓)来解除。

五、对冲

指特意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它是一种在减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然能在投资中获利的手法。一般对冲是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交易行情相关是指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同一性,供求关系若发生变化,同时会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

价格变化的方向大体一致。方向相反指两笔交易的买卖方向相反,这样无论价格向什么方向变化,总是一盈一亏。当然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大小须根据各自价格变动的幅度来确定,大体做到数量相当。

六、平仓

平仓是指期货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股指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了结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也可理解为:平仓是指交易者了结持仓的交易行为,了结的方式是针对持仓方向作相反的对冲买卖。

平仓是在股票交易中,多头将所买进的股票卖出,或空头买回所卖出股票行为的统称。

期货交易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建仓、持仓、平仓或实物交割。建仓也叫开仓,是指交易者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一份期货合约相当于签署了一份远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将这份期货合约保留到最后交易日结束他就必须通过实物交割或现金清算来了结这笔期货交易。

大部分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后交易日结束之前择机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即通过一笔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来冲销原有的期货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解除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义务。这种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已买入合约的行为就叫平仓。

案例

某投资者在12月15日开仓买进1月沪深300指数期货10手(涨),成交价为1400点,这时,他就有了10手多头持仓。

情况1:12月17日,该投资者见期货价上涨了,于是在1415点的价格卖出平仓6手1月股指期货,成交之后,该投资者的实际持仓就只有4手多单了。

情况2:12月17日,该投资者见期货价上涨了,如果当日该投资者在报单时报的是卖出开仓6手1月股指期货,成交之后,该投资者的实际持仓就不是原来的4手多单,而是10手多头持仓和6手空头持仓了。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一般过程

1)期货交易者在经纪公司输开户手续,包括签署一份授权经纪公司代为买卖合同及缴付手续费的授权书,经纪公司获此授权后,就可根据该合同的条款,按照客户的指标办理期货的买卖。
    2)经纪人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立即用电话、电传或其它方法迅速通知经纪公司驻在交易所的代表。

3)经纪公司交易代表将收到的订单打上时间图章,即送至交易大厅内的出市代表。

4)场内出市代表将客户的指令输入计算机进行交易。

5)每一笔交易完成后,场内出市代表须将交易记录通知场外经纪人,并通知客户。

6)当客户要求将期货合约平仓时,要立即通知经纪人,由经纪人用电话通知驻在交易所的交易代表,通过场内出市代表将该笔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同时通过交易电脑进行清算,并由经纪人将对冲后的纯利或亏损报表寄给客户。

7)如客户在短期内不平仓,一般在每天或每周按当天交易所结算价格结算一次。如账面出现亏损,客户需要暂时补交亏损差额;如有账面盈余,即由经纪公司补交盈利差额给客户。直到客户平仓时,再结算实际盈亏额。

第三部分 暂行规定具体内容解读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大目的(加强私募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

二、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由于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本《暂行规定》的监管对象不包含银行、保险、信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