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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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

第三章负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六章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七章财务报表

第八章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对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提出抓紧修订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是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需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联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同时,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补充明确和修订完善,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务实简化。考虑到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因此,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思路,在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充分沟通基础上,《制度》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适当保留相对简化的会计处理要求,力求简便易行、方便操作,例如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限于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等。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修订,于2021年12月30日制定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新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范围内实施。
         

制度主要内容

正文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和费用,盈余及盈余分配,财务报表和附8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和费用,结合合作社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对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作出规范。

第六章盈余及盈余分配对合作社本年盈余的形成和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范。

第七章财务报表对合作社会计报表类型、报表附注、编制要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作出规范。

第八章附则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并对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则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注:明确制度编制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

注:明确适用范围。

第三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注:明确合作社会计职责。

第五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注:明确会计核算前提。

第六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注:明确会计期间。

第七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注:明确计量单位。

第八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注:明确会计基础。

第九条合作社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盈余。

注:明确会计要素。

第十条合作社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合作社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注: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注:可比性原则。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者收益、少计负债或者费用。

注:及时性、谨慎性原则。

第十三条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注:可理解性原则。

与企业会计相比,缺少重要性、相关性2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