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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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本讲的主要内容
本讲主要知识点
《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及现实意义和基本原则
《决定》对《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主要内容
《决定》对财政电子票据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决定》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落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现实意义及基本原则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票据主要是纸质票据。近年来,财政部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主动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全国实行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现实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全面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办法》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取消不必要的和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证明材料的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规章。
(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办法》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三、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二、《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主要修改那些内容
财政票据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
二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
五是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具体规定如下:
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三是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四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三、《决定》对财政电子票据作了那些规定?
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主要有以下五项规定:
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三是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四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四、《决定》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一)“放管服”的内涵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1.“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厘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
2.“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
3.“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二)“放管服”的改革背景
1.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
2.2018年8月2日,公安部宣布9月1日前全面推行公安交管“放管服”。
3.2018年11月29日起,公安部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措施,通过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建立企业内部安全随访制,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4.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