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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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二、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

三、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四、关于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

五、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

六、关于单位取得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七、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认

八、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财政部于2021年12月22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 号)。  

该解释“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适用2021及以后年度,“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认”适用于编制 2021 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适用于编制 2022 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其余规定自 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规定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问题: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具体情况不一,如有集团公司下属事业单位,有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有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国资委,也有各民主党派等。到底执行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存在不一致的现象,缺乏可比性。

2017年财政部颁布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 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专用会计科目如下:

 


解读:这次解释给出判断的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是参公单位就执行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否则就是事业单位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