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战略和计量发展规划实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 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参与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质量强省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分别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主要包括:
(一)质量管理奖励。
1.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2.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3.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
(二)标准化奖励。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
2.新制定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3.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4.完成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5.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
(三)计量工作奖励。对贯彻《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标准》且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确认评价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组织)或个人若符合以上多项奖补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同一个单位同时有多个质量管理项目或多个标准化项目获得奖补的,只按质量管理或标准化项目中最高的一项奖励标准给予奖补。其中,同时主导制订两项以上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可适当增加奖励。
第十条 质量强省资金按项目法进行分配。
根据上年度各项工作获奖情况、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经专家评审确定拟奖励项目,结合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进行测算分配,奖励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质量强省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将质量强省资金拨付至受到奖补的单位。
第十三条 获得质量强省资金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质量强省资金专项用于质量管理、标准化或计量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得将资金用于弥补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不足,或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扶持范围的支出。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预算绩效管理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作为下一年度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
质量强省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价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奖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下达的奖补资金进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质量强省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强省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质量强省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