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大附院,市级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强化科技创新在卫生健康事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南通市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创新在卫生健康事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我市卫生人才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管理,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根据年度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四)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发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对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负责。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及实施细则等。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管理。
(四)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相关计划文件、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申请,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
(四)主动接受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考核验收、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补助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培育项目经费由单位保障。其他项目和人才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已获得省级重点专科除外)。
(二)市直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和市区其他医院。按照本办法补助内容和标准执行。
(三)县(市、区)医院。培育项目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保障,其他项目和人才按相应标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条 补助内容和标准:
(一)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学科及创新团队
1.培育类项目
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中心,省级重点学科及创新团队,对列入培育计划的国家级临床医学中心、省级临床医学中心、省级重点学科、省级创新团队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培育补助。
2.考评类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中心,省级重点学科及创新团队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分5年拨付。
市级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学科、创新团队。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补助,考核结果分A/B/C三档(A/B/C分别按考核成绩的40%/40%/20%确定),每年给予每个中心20万元/16万元/12万元的补助,每个学科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补助,每个创新团队8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助。
(二)重点专科
1.培育类项目
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不含已建成的)。对列入培育计划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培育补助。
2.考评类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补助,分5年拨付。经国家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不合格的专科,后续年份不再拨付。
(三)重点实验室
1.培育类项目
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不含已建成的)。对列入培育计划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每个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培育补助。
2.考评类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分5年拨付。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成当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研究型医院
1.培育类项目
支持建设省级研究型医院。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省级研究型医院,每个给予总额500万元培育补助。
2.考评类项目
对获得省级研究型医院的,给予500万元补助,分五年拨付;市级研究型医院建成当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以上培育类项目培育周期为5年。在培育周期内,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资金利用效率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补助资金数。项目按年度考核兑现,前3年进行培育补助,每年每个项目按上述相应总额不超过20%进行补助。如在培育补助周期内任一年度成功创建将给予全额补助;如在培育补助周期内未建成的,则不再给予补助,且3年内不得申报建设同类项目。
对以上考评类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应层次的70%补助。
(五)创新平台
1.院士工作站。每个工作站启动补助经费50万元;每联合培养1名博士或博士后,补助10万元;每申报1项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并获得立项,分别按项目资金实际到账额的30%、4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20万元、10万元。
2.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个工作站启动补助经费10万元;新招1名进站博士后,补助10万元。
3.名医工作室。工作室领衔人为省级及以上学会一级专业委员会主委的补助10万元、副主委补助5万元。
4.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每个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六)卫生人才培养
1.国家级人才培养。对国家部委办局认定的医疗卫生人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在培养周期内(自认定的当年开始)开展的项目给予1:1配套补助,最高20万元。
2.省级人才培养。对列入江苏省学术领军人才、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对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双创人才、双创博士以及省级其他人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在培养周期内(自认定的当年开始)开展的项目给予1:1配套补助,最高10万元。
3.市级人才培养。对市“江海英才市级培养专项”培养对象、科教强卫工程重点人才和青年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江海英才市级培养专项”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在其培养周期内(自认定的当年开始)给予每年0.6万元补助(仅支持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员)。
各级各类人才按所获最高等级人才称号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
4.继续医学教育。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万元。
5.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国家级住培基地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
(七)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项目资金实际到账数额的3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20万元。
2.省级项目。按项目资金实际到账数额的4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10万元。
3.市级科研课题。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制订的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八)科研成果奖励
1.科学技术奖
(1)国家级奖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资助,最高500万元。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按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资助研究团队,最高100万元。
(2)省级奖项:当年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奖励标准1:1配套资助研究团队,最高50万元。
2.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1)省级引进奖:当年获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
(2)市级引进奖:当年获得市卫生健康委新技术引进奖和优秀中医药项目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每年6月底制定并颁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年度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客观需求,编制下年度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方案。
第十三条 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本办法如遇上级调整相关评价体系,经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确认后,及时对相应类别的补助内容和标准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情况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审核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卫生人才科技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南通市卫生人才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财社〔202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