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级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25日
南通市市级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用于组织实施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二)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对县(市)、区考核目标的制定;发布农业产业项目推进补助申报指南,组织本部门和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
(三)组织本部门对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并汇总协同部门考核结果。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组织项目验收。
(五)研究决定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发出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负责。
(六)负责专项资金决算编制、汇总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水利局等部门作为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并报牵头部门汇总。
(二)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本部门相关项目奖补政策及项目申报指南,报牵头部门汇总。
(三)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对县(市)、区考核目标的制定;年终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报牵头部门汇总。
(四)组织本部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对涉及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五)研究决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发出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负责。
(六)负责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协助项目财务事项评审。
(三)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相关计划文件、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通知,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奖补办法和下达的考核任务,制定本地区专项奖补类项目政策细则。
(二)按照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高效跟踪项目,参与项目验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奖补类项目政策细则。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及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三)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
(四)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考核验收、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推进考核奖补和农业产业项目推进补助两个支出方向,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生态保护、水利建设和扶贫开发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标准包括: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乡村振兴工作目标和任务清单;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市级部门批准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推进考核奖补部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对各县(市)、区明确可量化、可验收的工作考核目标,按序时进度考核计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农业产业项目推进补助部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列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申报三年项目支出规划,分年度分项目填报入库。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申报,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认定,市财政局根据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通知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存在异议的,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根据乡村振兴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大专项内统筹整合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除有明确奖补对象外,各县(市)、区均可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并在次年第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财农〔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