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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通市商务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


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市区先进制造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创新集聚、商务转型升级、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逐步提高有偿支持资金比例,每年从专项资金预算中,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充实南通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用于资本化运作。南通市政府性投资基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住建局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的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分配的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职责,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研究提出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建议。根据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制订和完善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项目承担主体信用情况并审定项目,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四)研究决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发出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对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负责。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制订本部门采取专项奖补方式政策的考核办法,下达考核任务并组织考核。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及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管理。

(四)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相关计划文件、市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通知,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根据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奖补办法和下达的考核任务,组织开展本区专项奖补类项目政策细则制定和审核兑现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结算“一事一议”项目、专项奖补项目、市区共担项目资金。

(四)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高效跟踪服务项目,参与项目验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区主管部门制定专项奖补类项目支持政策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管理。

(二)组织开展专项奖补类项目政策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配合区主管部门做好“一事一议”项目、专项奖补类项目、市与区共担项目审核及专项资金市与区结算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同一项目涉及两项以上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编实编细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对应测算到具体政策。市财政局根据市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结合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合理确定市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分类政策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市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时同步编制政策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年度开始,市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若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原则上由市主管部门在其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内统筹调剂。市主管部门分类政策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商市财政局按程序调整。市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调整,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认定类项目是指市级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就给予定额奖励(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资格、资质、示范点等认定类项目和省级以上奖补市级配套项目。认定类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兑现:

为加快兑现进度,对资助条件明确、资助标准确定的认定类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免申报、市主管部门“即审即兑”措施。具体项目清单由市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编制上报。

市主管部门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等程序,审定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并将专项资金兑现需求正式发函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通知,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书面告知区级部门。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拨款通知后及时将认定类项目在“万事好通·惠企通”平台登记。

第十四条  审核类项目是指根据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经过市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验收才能确定是否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审核类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兑现: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市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在“万事好通·惠企通”平台发布。市主管部门年初应制定项目组织计划,依据各类项目特点,明确组织项目申报的开始时间,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二)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项目,对需要区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具体受理方式、初审内容、初审职责等由市主管部门在申报指南(通知)中明确。

(三)组织项目审定。市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决策程序组织项目审核(验收),对项目申报材料、实施情况、初审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进程及时在“万事好通·惠企通”平台中反馈。

(四)专项资金兑现。经市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专项资金兑现需求正式发函通知市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回复后,通过 “万事好通·惠企通”平台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涉密事项除外)。公示期满无异议,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通知,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书面通知区级部门。市财政局抽查部分政策项目进行监督,存在异议的,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提出“一事一议” 政策项目的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有关批示和市主管部门的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拨付,注重专项资金预算的支出进度,增强专项资金政策的时效性,符合条件的项目政策兑现原则上当年9月底前完成,对确需跨年度兑现的政策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申报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等。对确需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辅助评审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按规范程序抽取,并切实履行项目审核主体职责。 

第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全面应用信用信息,市主管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平台开展信用审查,对失信项目承担主体、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市公共信息系统登记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