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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了《扬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扬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森林资源管护、重大林业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财政局职责:安排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各地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分工,具体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实行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重大林业疫病防控等方面。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是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主要用于经市批准的市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以及护林员劳务支出等。重大林业疫病防控支出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防控物资器械购置、业务培训及会议、数据分析预测、宣传发动以及信息发布、行业管理与技术推广等。

第四章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为主的方式下达。森林资源管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重大林业疫病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林业疫病防控专项经费预算。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主要采用各地森林资源状况、林业专项规划等因素。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地林业部门在市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各地应将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发展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在完成专项资金文件任务清单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后,如出现结余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结余资金处理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五条各地林业部门每年3月1日前,需向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五年。原《扬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