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2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2002年已征费款予以退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