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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批转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省老龄委  2001年12月)

    为加快发展我省老龄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制定本计划纲要。

    一、我省老龄事业的特点与现状1986年我省在全国率先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

    到2000年底,全省老年人口达930万人,占总人口的12.54%,预计到2005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042.9万人,占总人口的14.09%.我省老年人口具有基数大、增长速度快、高龄化显著、超前于全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等特点,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各涉老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的老龄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老龄事业法规、规章建设逐步加强;由政府、社区、家庭、个人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以社区为中心的为老年人服务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老年人疾病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工作不断改善;老年教育网络已初具规模;基层老年人文化体育健身活动逐步普及;老年服务设施建设速度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得到了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已初步建立。但是,与我省经济发展相比,老龄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差异较大,老龄事业发展机制较薄弱,老年医疗保障面较窄,老年教育和文化体育工作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发展老龄事业刻不容缓。

    二、“十五”计划纲要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方针“十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为: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坚持走“政府主导、社会兴办、群众参与、市场调控”的老龄事业发展道路,推动全省老龄事业全面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自然调节机制,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发展老龄事业要坚持社会化方向,强化政府主导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引进市场机制,鼓励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强化家庭依法养老意识,提倡、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业,走由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用法制约束和道德规范相结合,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增进代际和谐,形成尊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5、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保障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重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广大老年人自立自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6、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的养老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养老的新途径。加强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保障。

    7、坚持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放在社区,因地制宜地发展老龄事业。

    三、“十五”计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到2005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老年管理与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新阶段。“十五”期间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巩固和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城镇要实现对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规范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保险费征收力度,实行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随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农村要继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适时开展个人养老储蓄、商业性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积极探索社会养老保险的新途径。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殊困难的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老年人中贯彻落实,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巩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优先对高龄老年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人、特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补助。逐步探索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并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农村要在巩固合作医疗的同时,引进、推广医疗保险。城乡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城镇要逐步建立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老年医疗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便捷的一体化服务。省辖市要创造条件建设好三级医院的老年学科,积极创办老年医院。要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监测,针对老年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重点防范,提倡和鼓励老年人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大力发展家庭病床、开展送医送药等上门服务。

    (三)构建老年人社会服务网络。初步建立以政府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龙头,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老年服务设施。省将兴建一所综合型老年公寓。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街道和部分镇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养老福利机构,使全省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每千老人达到10张以上。根据不同的社会养老需求,老年服务设施具体分为五类:

    一是托老站(所)。作为居家养老但日间或短期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其日常生活服务需要社区养老服务站(所),包括生活托管、午餐供应、保健指导和医护代理等。“十五”期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应基本满足社区内多数有托老需求对象的需要。

    二是老年公寓。为健康和生活自理期的老人提供长期居住和日常生活照料。“十五”期间,满足30%申请入住老人的需求。

    三是老年福利院。以行为障碍期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龄老人为主要收住对象,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服务。“十五”期间,满足50%申请入住老人的需求。

    四是老年康复中心。以衰弱护养期的病残老人为主要收住对象,并长期提供保健性生活护理和完善的医疗护理。一般以区、县为设置单位,基本满足收住对象康复等多方面的需求。

    五是老年安怀医院。为极度衰弱或身患慢性绝症而无望康复的老人,提供特殊生活护理和医疗服务,以延长生命,减少痛苦,并给予临终慰藉关怀。此类设施以省辖市为设置单位。

    六是敬老院。农村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的居所。主要为能自理的老人提供长期居住和日常生活照料。到2005年,集中供养率达到50%.全省乡镇级敬老院覆盖率达100%.(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老年教育经费。要充分利用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等多种形式开展老年教育,鼓励老年人参加学习,保护他们接受教育的权益。要进一步办好省老年大学,各省辖市要建立条件较好、质量较高、颇具规模、具有示范作用的老年大学。各乡镇成人教育中心和有条件的城市街道、社区要开办老年学校。高等院校要利用自身优势,开展老年教育。 “十五”期间,苏南地区老年人受教育面要达到8--10%,苏中、苏北地区老年人受教育面要达到5--8% .要加强对老年学校的规范化管理,使各级各类老年学校能够根据老年需求和特点,适应社会发展。

    (五)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改善老年活动设施条件。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要建立和改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兴办各类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各级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中心)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办老年知识讲座或老年学习班,丰富老年人文体活动。要加强对老年活动场所的管理和指导,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公园、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办好老年人文化专题节目;文学、艺术、影视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创作一批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出版部门要积极组织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

    (六)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要根据社会需求和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社会公益事业、自助互助、社区服务等活动,政府和社会要为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城市要建立老年人才资源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服务。注意发挥老年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的作用,将人才资源二次开发纳入当地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并提供政策指导和优惠条件。在农村要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健康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种植、养殖和加工业。

    (七)大力发展老龄产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老年消费市场需求调查,研究制定扶持发展老龄产业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老年消费和子女敬老消费,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改善和创新包括科研开发、投入、流通、服务、管理在内的产业化运行机制,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培育面向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旅游等消费市场,制定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政策和规划,为老年服务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八)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老龄工作和发展老龄事业,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和老年人知法守法意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保证老年人能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四、“十五”计划纲要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摆上位置,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计划。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强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对老龄工作干部进行有计划的培训。要充分发挥各涉老单位的作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要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财政要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标准。要扩大福利彩票的发行规模,在彩票收益中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发展。要鼓励企事业、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三)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发展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的各项优待规定,让老年人享受应有的优待和照顾。

    (四)制定扶持政策,推动老年福利事业和服务产业的发展。各级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兴办老年服务产业。

    (五)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搞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老龄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体制、新模式。社区要把老年设施建设和为老年服务作为社区的重要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建立社区老年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服务人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经过考试,持证上岗。社区老龄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老龄工作。

    (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动员和组织多学科专家学者开展老龄科学研究,为科学规划、决策服务。要培养各类老龄事业专门人才,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试办社会工作、老年医学、老年护理专业,开设老年人口学、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老年医学、老年服务等专业或课程,大力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医学研究。

    (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老龄事业计划的落实。要建立老龄事业发展评估、监管和激励机制。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会要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审,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纲要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