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外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