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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3623   财税[2003]90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等5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印[2002]443)的规定,自200281起《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86)废止,图书出版行业执行新的《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2001).为此,对财税[2001]88号文中有关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作如下调整:200281后出版的科技图书,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IZ451-2001)规定的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门中的“分类号”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字飞行)X(环境科学)的图书,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盲文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200281以后销售此前出版的科技图书,仍按财税[2001]88号文第一条第七项关于科技图书分类的规定执行。

二、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第二条自200371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