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高等师范、农业院校:
为加强师资培养,鼓励青年从事教育事业,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解决首都师范大学建设与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决定将市属高等师范、农业院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由每生每月50元提高到每月70元。
同时,原市属高校师范生、农业院校学生每月39元的生活补贴及每月58.50元的各类物价补贴仍继续享受。
其支列入“人民助学金”预算事业科目。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