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38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1月13日财工字[1996]384号